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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01-06

为加强全市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工作,云顶集团游戏app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依法修订必须为。林业植物检疫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和技术检测手段来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2018年修订后的《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十九条规定:“植物检疫机构对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植物检疫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重庆市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件对选育、生产和经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登记备案并进行动态管理,是规范和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制度保障。根据《立法法》和《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的相关规定,相应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法规施行一年内作出规定。2020年,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情况的函》将其纳入应当作出《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配套规定范畴。

(二)与时俱进必须修。新修订《森林法》和《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正式施行后,由于现行《办法》制定于2005年,对于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缺乏相关规定,对新形势下的的检疫管理工作缺乏有效针对性。实践证明,实施检疫登记制度,加强涉检企业源头管理,强化机构职责,完善部门协作,鼓励社会深入参与,成为有效防控疫情传播的重要手段之一,对有效遏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修订《办法》是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完善植物检疫相关制度的有益补充,十分必要。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是对从事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登记管理,明确了实行检疫登记管理的范围,林检机构根据登记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程开展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检疫监管,确保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健康,从源头上遏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的范畴、义务和机构职责;第三条: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的时限;第四条: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的范围;第五条: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的申报程序和证件时限;第六条:林业植物检疫登记证件的有关条件;第七条:林业植物检疫登记从业单位(人员)的义务和职责;第八条:检疫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第九条:林业植物检疫登记从业单位(人员)的内部管理和有关条件;第十条:部门协作;第十一条:办法解释机关;第十二条:办法生效时间。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植物检疫: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检疫法规,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对那些在国际间或国内地区间流通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原产地、流通过程中或达到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防止传播的措施。

林业植物检疫:是一项集法规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措施,既包括对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管理,也包括对传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还包括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拥有者的管理。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能够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造成危害,影响其生长、生存、使用、观赏价值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植物产品:是指依法必须经过检疫才允许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也包括根据疫情应实施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等。

林业植物检疫登记:是指从事选育、生产和经营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的植物检疫管理,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进行申报登记。林检机构根据其登记信息按规定进行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检疫监管。

产地检疫:是指由国内调运、邮寄或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原产地进行的检疫调查、除害处理,并得出检疫结果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旨在防止检疫对象传出的措施。

调运检疫:是指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在调出原产地之前,运输途中及到达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之后,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检疫法规,由法定的专门机构,对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检疫检验和除害处理措施。

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林业植物检疫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 《重庆市林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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