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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保护与利用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日期:2021-12-21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及理由

处室及直属单位

1

预防处

“用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政策,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科学规划防火通道、森林步道等工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征求管理机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将“防火通道”修改为“防火阻隔系统”。

采纳。

2

保护处

建议“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中,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当列举部分类型的项目。

未采纳。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均有规定,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此处不再赘述。

区县林业局

3

武隆区

1.建议明确第六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各项目(包括水利、电力通讯、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划分标准。

2.关于遗产地缓冲区,本不属于法定保护地范围,但市局条件区县进行管控,目前能参照的管控标准只有住建部2015年的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南方喀斯特保护管理规划(2018年),且管控条件未细化,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控。建议一是市局可否明确管控条件,二是可否只对遗产地缓冲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管控,其余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控。

1.未采纳。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国家和市政府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支持或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本导则不对各类项目进行细化。

2.未采纳。本导则不对遗产地的管控条件单独描述。

4

大足区

1.第“三、工作目标——‘鼓励当地原住居民利用生态资源、自然景观、林下种养业以及乡土文化等’”改为“非设施化原生态林业种养业”;

2.第“五、分类指导——3.生态旅游服务设施‘原则上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议改为“占用林地的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支持开展项目的规模标准和分类目录应进一步统一和明确,同时分级审批也应进一步明确。

1. 部分采纳。将“林下种养业”修改为“原生态林业种养业”,原生态包含了“非设施化”的意思。

2.采纳。

3. 未采纳。本导则不对各类项目进行细化。

市级部门

5

市司法局

1.建议斟酌导则中有关“可以”“可”“鼓励”“支持”“允许”等条款内容的上位依据和合法性。

理由: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九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

2.建议将第四部分“适用范围”调整到引言第二段。

理由:表述更规范。

1.采纳。

2.采纳。

6

市生态环境局

1.建议《工作导则》中涵盖的自然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条件。

2.建议《工作导则》建立项目准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对允许的人为活动,应在科学评估、严控规模、减少破坏的前提下进行。

3.建议《工作导则》明确生态补偿机制,对必要的建设活动造成的破坏,应采取补植、抚育或现金等形式予以补偿,并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4.建议《工作导则》明确禁止以“森林康养、康养健身、休闲度假”等名义行旅游房地产开发之实。

1.采纳。

2.采纳。

3.未采纳。目前生态补偿机制正处于探索试点阶段,补偿方式及标准无法在本导则中明确。

4.采纳。附表的禁止行为中已包含。

7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1.关于《工作导则》的制定依据。应当包括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理由∶根据《指导意见》关于“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的规定,整合优化后的全市自然公园已全面纳入评估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公园的监管应当遵照《指导意见》执行。

2.关于支持开展的项目。《工作导则》中自然公园支持开展的活动和支持开展的项目,应当包括《指导意见》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具体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3.关于风景名胜区。“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实施防火阻隔系统、森林步道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原则上可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应当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实施防火阻隔系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上可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采纳。

2.采纳。在第四章中单列“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等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其它活动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支持的其他活动和项目进行阐述。

3.采纳。

8

市城市管理局

P4“四、适用范围”中“适用于全市按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应修改为“适用于全市按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湿地公园和城市生态公园等除外)。”

修改理由:涉及城市湿地公园和城市生态公园的,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222号)以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的条件执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条例》对城市生态公园有明确界定,应按照《条例》条件执行。

不采纳。本导则为林业部门的行业指导性文件,适用范围自然界定为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

注:其他无修改意见的单位未列入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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